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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48 條
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
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
決保留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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