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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15 條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
,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
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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