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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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