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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 ,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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