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5114111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30 條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 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