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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06-2 條
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人 數、資格、任期及其聘任、解任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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