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2370563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97 條
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
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
。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