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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91 條
被告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如係第三百八十九條情形,法
院應依其聲請宣告不准假執行;如係前條情形,應宣告駁回原告假執行之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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