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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58 條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 ,推定為真正。 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 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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