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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56 條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
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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