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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55 條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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