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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17 條
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 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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