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 其具結。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