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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
實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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