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5114111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74 條
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
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