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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58 條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
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
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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