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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41 條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
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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