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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16 條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
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
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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