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2373086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13 條
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                                                              
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                                
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              
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六、裁判之宣示。                                                
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
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