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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05 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
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
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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