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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0 條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
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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