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2536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97 條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
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
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