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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62 條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 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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