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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27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
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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