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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14-1 條
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
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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