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21885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
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
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
費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