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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6 條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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