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7408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