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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
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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