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08930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