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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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