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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 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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