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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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