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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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