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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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