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09328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73 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