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林○○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12 月 22 日北工使字第 097
0940725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使用位於本縣○○市○○路○號地下○樓建築物,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 7
6 使字第 1731 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店舖」(屬 G3 類),經本府聯合查報
小組於 97 年 12 月 1 日赴該址稽查,查獲系爭建築物未經核准,作為歌唱及舞蹈
業之場所使用,核屬「視聽歌唱業、舞場業」(屬 B1 類),原處分機關乃依建築法
第 73 條第 2 項及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首揭系爭號函檢附同文號處
分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並限於 98 年 2 月 28 日前恢復原核准用
途或補辦手續。訴願人不服,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併卷
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臺北縣○○協會附屬會員專用舞蹈、歌唱場所,並無對外營業,權屬會員聯絡交誼場
合,貴府聯合查報小組並未告知相關權利與義務,便對本人處分,實在無法接受,懇
請體恤本人係提供會員聯絡感情,不按法令之處,勿以裁決。
答辯意旨略謂:
卷查坐落○○市○○路○號地下○樓建築物,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 76 使字第 173
1 號使用執照,地下一層原核准用途為「店舖」,屬 G3 類)。惟經本府聯合查報小
組於 97 年 12 月 1 日至現場檢查,發現訴願人未經許可,擅自變更使用為「視聽
歌唱業、舞場」場所,係屬 B1 類組,故原處分機關遂依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 97 年 12 月 22 日北工使字
第 0970940725 號函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理手續或恢復原
核准用途,依法並無違誤。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法第 73 條第 2 項前段規
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 9 條建造行
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
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
經營者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
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
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又本府 96 年 10 月
25 日北府工建字第 0960675592 號公告:「主旨:公告建築法除違章處理事項
外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予本府工務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並自 96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合先敘明。
二、卷查本件系爭建築物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 84 使字第 809 號使用執照,原核
准用途為「店舖」(屬 G3 類),經本府聯合查報小組查獲未經申請核准,作為
「視聽歌唱業、舞場」之場所使用(屬 B1 類),此有本縣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構
造物及設備檢查紀錄表影本及現場存證照片 8 幀附卷可稽,是訴願人未經核准
擅自變更使用系爭建築物之違章事實,洵堪認定。
三、至訴願人主張並無對外營業,權屬會員聯絡交誼場合乙節,惟查本縣建築物公共
安全之構造物及設備檢查紀錄表記載:「現場設置視聽歌唱 2 組、桌椅 6 組
、包廂 1 間供營業使用……每人基本消費 100 至 200 元、販賣酒類、乾果…
…現場設有舞池,正供不特定人士消費中」且該檢查紀錄表亦經訴願人簽名確認
;又訴願人於建築物外牆懸掛「養身舞蹈大舞池歌唱俱樂部」之店招,則訴願人
營業場所之經營態樣堪認係提供特定場所從事「視聽歌唱業、舞場」;是訴願人
所辯,尚難採作對其有利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並衡酌其違規情節,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6 萬元罰鍰,並限於 98 年 2 月 28 日前恢復原核
准用途或補辦手續,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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