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周○○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9 月 2 日北工使字第 0970645
788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聯合查報小組於 97 年 3 月 19 日現場檢查本縣○○市○○路○段○
巷○號○樓建築物,因該建築物由訴願人(即建築物使用人)經營「○○休閒咖啡」
屬公共場所,遂通知訴願人應於 97 年 6 月 30 日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作業在案,惟原處分機關於 97 年 8 月 19 日再次勘查,發現訴願人並未依
規定辦理系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
並依同法 9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以系爭原處分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本店於 6 月 8 日至 8 月 10 日休息二個月,都無收入,又要修
改本店之公共安全缺失部份,需要一筆資金,所以在開始營業的一個半月的時間找裝
潢師父…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查本案座落本縣○○市○○路○段○巷○號建築物經營「特種咖啡茶
室場所」(屬 B1 類),前經原處分機關 97 年 3 月 19 日現場會勘,並為通知訴
願人於 97 年 6 月 30 日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在案,詎經原
處分機關於 97 年 8 月 19 日勘查,現況仍為「特種咖啡茶室場所」使用,經原處
分機關認定無誤,且稽查是日訴願人仍未依規定辦理系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是以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反前揭作為義務,遂依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爰依第 9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以 97 年 9 月 2 日北工使字第 0970645
788 號函行政處分,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並無違誤。另訴願人
稱 97 年 6 月 8 日至 97 年 8 月 10 日暫停營業乙案,查其營利事業登記,並
無歇業之登記,顯見訴願人所辯云云,純屬推諉卸責之詞,實無可採。…等語。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 2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96 年 10 月 25 日北府工建字第
0960675592 號公告:「主旨:公告建築法除違章建築處理事項外有關本府權限
事項委任本府工務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1 日起
生效。」;次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
備安全(第 1 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
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第 2 項)。供公眾使用之
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
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
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第 3 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
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
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四、未依第 77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辦理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者。」分別為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及第 91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明定。
二、卷查本件系爭坐落於本縣○○市○○路○段○巷○號○樓之建築物,曾經原處分
機關聯合查報小組於 97 年 3 月 19 日現場檢查,因訴願人(即建築物使用人
)經營之「○○休閒咖啡」屬公共場所,即當場通知訴願人應於 97 年 6 月 3
0 日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在案,原處分機關再於 97 年 8
月 19 日勘查,現況仍為「○○休閒咖啡」使用,惟訴願人並未依規定辦理系爭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是本件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業已違反建築法
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乃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4 款,以系爭處分書處
訴願人(建築物使用人)6 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
合,原處分應予以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張本松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蔡惠琇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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