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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11040969
旨: 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11824923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23、4、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1040969  號
    訴願人  李○樺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39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本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1 年 7  月 6  日 0  時 47 分許,於本
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與民族路口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駕駛機車(車號: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
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之排氣管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遂通報原處分機關,經原處分機關調查後,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之公告
事項八、(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
一、訴願意旨略謂:攔查時警員說只會開罰單,並不會裁罰騎乘行為人,且行為人非
    車主如何改善?另訴願人不知有此夜間噪音法規,未宣導就直接開罰,請求撤銷
    原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違反之義務為禁止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
    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本案違規事實明確
    ,建請維持原處分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
    附表一所列情事裁處之。」及附表一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再按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公
    告事項:…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
    安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
    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四、卷查本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於 111  年 7  月 6  日 0  時 47 分許,於本市
    板橋區中山路 1  段與民族路口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駕駛系爭車輛,
    於本市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
    或檢驗合格之排氣管行駛於道路,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此有本府警察局查
    處機動車輛排氣管通報單及現場採證照片、車籍查詢資料、戶籍資料表附卷可稽
    ,其違規事證,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攔查時警員說只會開罰單,並不會裁罰騎乘行為人,且行為人非車
    主如何改善?另訴願人不知有此夜間噪音法規,未宣導就直接開罰,請求撤銷原
    處分等語。惟查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
    告規定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授權公告,屬行為管制,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
    夜間休憩環境安寧,故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
    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應受處分人為行為人,而非車輛所
    有人。又按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
    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
    罰責任。」。查本案訴願人遭攔查當時既有使用未經噪音審驗或檢測合格排氣管
    車輛行駛於道路之行為,其違規行為即已成立,縱非出於故意,仍具有過失,且
    訴願人不得以不知相關公告及法令規定,而主張免責,是訴願人之主張,均核不
    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10
    年 10 月 25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1019696401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八、(二)規
    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
    次 1  規定,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於法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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