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13120393 號
訴願人 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祿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3 月 9 日新北工使
字第 1110435334 號函併附同文號行政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
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新臺幣 6 萬元罰鍰部分,訴願駁回。
原處分關於限期補辦手續部分,訴願不受理。
事 實
緣訴願人為位於本市○○區○○路 49 號 1 至 3 樓建築物(樓地板面積:1,104.
46 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及所有權人。系爭建築物供作「廠房(C
類 2 組)」使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5 條附表 1 規定,
其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頻率為每 2 年 1 次,申報期間為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訴願人前辦理系爭建築物民國(下同)110 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手續,因檢查項目不符規定提具改善計畫,經原處分機關以 110 年 12 月 2
7 日新北市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發文字號:000-00
00000-00)通知訴願人略以:「通知事項:一、本次所附申報書件,查核結果如下:
案內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限於 111 年 l 月 28 日以前改正完竣並再行
申報…。」。嗣原處分機關於 111 年 2 月 18 日至現場執行新北市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與設備安全動態檢查,發現訴願人逾改善期限仍未完成 110 年度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手續,已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遂依同法第 91 條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以 111 年 3 月 9 日新北工使字第 1110435334 號函併
附同文號行政處分書(下稱系爭號函併附同文號行政處分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6 萬元罰鍰,並限於 111 年 4 月 15 日前補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手續完竣。訴願人後於 111 年 3 月 14 日補辦申報手續完竣,惟對系爭號函
併附同文號行政處分書所為處分仍表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公司收到貴局 110 年(訴願書誤植為 111 年)12 月 27
日發文之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發文字號:000-0000000-00),已於 1 月
6 日與施工廠商簽訂訂購單,由於疫情造成廠商調度困難,導致未能如期完成改
善,已於 3 月 14 日取得申報完成結果通知書(發文字號:000-0000000-00)
,懇請酌情減輕罰鍰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逾改善期限未再行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手
續完竣,違規事證明確。訴願人雖於 111 年 3 月 14 日完成系爭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手續完竣,惟係屬事後改善行為,無礙稽查是日相關違法事
實之成立,自不能作為處分撤銷之理由,系爭建築物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
依法裁處,尚無不合等語。
理 由
一、原處分關於 6 萬元罰鍰部分:
(一)按建築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4 年 10 月 5
日新北府工建字第 1041856028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建築法除違章建築
處理事項外,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工務局執行,並廢止本府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工建字第 1000054371 號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溯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合先
敘明。
(二)次按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
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
認有必要時亦同。」、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 6 萬元以
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
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
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四、未依第 77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
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 1。」,系爭建築物使用類別、組別
為「C 類 2 組」,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頻率每 2 年 1 次場所
,其附表 1 規定(摘錄)如下表:
,及同辦法第 13 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依第 11 條規定檢
附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 15 日內查核完竣,並依下列查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二、標準檢查項目之檢查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
申報…(第 1 項)。未依前項第 2 款規定改善申報,或第 3 款規定送請
復核或復核仍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 91 條規定處理(第
2 項)。」。
(四)再按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第 3 點第 1 項
規定:「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之裁罰基準依附表 1 至附表 8 之規定
。」,及附表 4 規定(摘錄)如下表:
(五)卷查訴願人前辦理系爭建築物 110 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手續
,因檢查項目不符規定提具改善計畫,經原處分機關以 110 年 12 月 27 日
新北市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發文字號:000-
0000000-00)通知略以:「通知事項:一、本次所附申報書件,查核結果如下
:案內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限於 111 年 l 月 28 日以前改正完
竣並再行申報…。」。嗣原處分機關於 111 年 2 月 18 日至現場執行新北
市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動態檢查,發現訴願人逾改善期限仍未完成
110 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手續,此有原處分機關 110 年 12
月 27 日新北市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發文字
號:000-0000000-00)、111 年 2 月 18 日執行新北市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與設備安全動態檢查紀錄表及採證照片影本數幀等附卷可稽,訴願人違規事證
明確,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有據。
(六)至訴願人主張已於 111 年 1 月 6 日與施工廠商簽訂訂購單,由於疫情造
成廠商調度困難,導致未能如期完成改善,已於 111 年 3 月 14 日取得申
報結果通知書(發文字號:000-0000000-00),懇請酌情減輕罰鍰等語。惟訴
願人既未經原處分機關准予延長限期改善期限,仍應於 111 年 l 月 28 日
前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縱因施工廠商調度困難,致本案未能如期完成改善,
仍不得據以執為免責之論據。又本案原處分機關業已考量訴願人之違規情節、
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裁處訴願人 6 萬元之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從而
,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
證及申報辦法第 5 條附表 1 及第 13 條規定,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第 3 點第 1
項附表 4 規定,以系爭號函併附同文號行政處分書,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
鍰,應認於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二、原處分關於限期補辦手續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
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次按司法院釋字第 546 號解釋
意旨略以:「…為訴願決定時,已屬無法補救者,其訴願為無實益,應不受理
…旨在闡釋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
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議或審判之結果,亦無
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
查之實益…。」,是提起訴願亦須其訴願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訴願之實益
為前提,合先敘明。
(二)查系爭號函併附同文號行政處分書關於限期補辦手續部分,因訴願人業已於 1
11 年 3 月 14 日補辦 110 年度申報作業完竣,是訴願人就系爭處分撤銷
與否已無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而無撤銷實益,自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非屬
訴願救濟範圍事項,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
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無理由,部分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及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陳明燦(代理)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黃愛玲
1.如僅對本決定有關罰鍰部分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
2.如僅對本決定有關限期補辦手續部分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3.如對本決定有關罰鍰及限期補辦手續部分均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
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