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1121282 號
訴願人 楊○捷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新北
環稽字第 00-000-000050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10 年 8 月 29 日 23 時 14 分許,於本市○○
區○○街與元信一街口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
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機車(車
號: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遂通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認訴願
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事項七、(二)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
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之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
幣(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
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車子並無改管,當時被臨檢並無被開罰單,只叫我去驗排氣、驗
車子,怎麼能亂開罰單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案係本府警察局執行攔查勤務,當場以目視發現訴願人使用疑
似未經審驗或檢驗合格之排氣管,遂移案本局審查判定,經比對系爭車輛與公路
總局車輛型式照片,系爭車輛確係使用非原廠管,且查該排氣管並無噪音審驗或
檢驗合格紀錄。又本案係屬違反行為管制,一經違反即應受罰,訴願人所陳係屬
對法令之誤解。至訴願人稱警察通知驗排氣、驗車等語,惟監理站辦理驗車係依
據交通部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辦理,與本案屬不同法令規範,並無關涉,本
局依法裁處,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噪音管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90218367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噪音管制法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自即日生效。」。準此,
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
附表 1 所列情事裁處之。」及附表 1 規定(摘錄)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罰鍰上下│裁罰基準(新│
│ │ │ │ │限(新臺│臺幣) │
│ │ │ │ │幣) │ │
├──┼────┼────┼────────┼────┼──────┤
│1 │第 8 條│第 23 條│於公告之時間、地│3,000- │1.第一次違反│
│ │ │ │區或場所,從事第│30,000 │ 裁處 3,000│
│ │ │ │8 條規定之致妨害│元 │ 元。 │
│ │ │ │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2.經處罰後仍│
│ │ │ │之行為 │ │ 未停止其行│
│ │ │ │ │ │ 為者,其按│
│ │ │ │ │ │ 次處罰金額│
│ │ │ │ │ │ 得依第 1 │
│ │ │ │ │ │ 次裁處金額│
│ │ │ │ │ │ 逐次遞增至│
│ │ │ │ │ │ 上限金額。│
└──┴────┴────┴────────┴────┴──────┘
三、末按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公告
事項:…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
寧:…(二)於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
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
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
按次處罰。」。
四、卷查本府警察局員警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地點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查獲訴願人於
本市公告禁止時段(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
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此有本府警察局查處機動車輛排氣
管通報單、攔查現場採證照片及使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資料庫查詢資料等
附卷可稽,其違規事證,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及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事
項七、(二)規定,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 1 項次 1 之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洵屬
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車子並無改管等語。惟本案係本府警察局員警執行路邊攔查勤務時
,當場以目視判定訴願人疑似使用未經噪音審驗合格之排氣管,經移案原處分機
關進行後續查處,並由原處分機關比對攔查現場採證照片與公路總局車輛型式照
片,確認系爭車輛確非使用原廠排氣管,且經查詢使用中車輛噪音查驗合格雲端
資料庫查詢資料,該排氣管亦無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紀錄,是訴願人上開主張尚
難採憑。
六、又訴願人主張臨檢時並無被開罰單,只叫我去驗車等語。惟查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從事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係採「行為
管制」,而本府 108 年 2 月 13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80195185 號公告係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授權公告,其目的係為維護民眾夜間休憩環境安
寧,應使用原廠排氣管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實驗室噪音檢測合格之排氣管
,行駛於道路,爰禁止於夜間特定時段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合格排氣管之
車輛行駛於道路,一經違反者即應受罰,並不以先命至指定場所檢驗後始得裁罰
,訴願人主張,容有誤解。從而,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3,000
元罰鍰,於法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陳立夫(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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