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03071128 號
訴願人 陳○德
代理人 黃○玲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 年 9 月 8 日新北工使
字第 1101686616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位於本市○○區○○街 63 巷 5 號 2 樓建築物(領有 76 淡使字第 5
19 號使用執照(層棟戶數為 5 層,非屬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使用執照登載所示
地上 2 層核准用途為「住宅(H 類 2 組)」,下稱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及所有
權人。前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9 年 9 月 15 日派員勘查,發現系爭建築
物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行為等違規情事,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遂以 109 年 9 月 17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91805498 號函
限訴願人於 109 年 10 月 20 日前向原處分機關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在案。嗣原處
分機關再於 110 年 8 月 27 日派員複查,查得現場仍有前述未經許可即擅自變動
室內分間牆(計 5 間居室使用單元)及增設天花板之違規情事,原處分機關遂以訴
願人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依同法第 95 條之 1 第 1
項及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以 110 年 9 月 8
日新北工使字第 1101686616 號函(下稱系爭號函及處分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6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 110 年 12 月 10 日前改善或補辦手續。訴願人不服
,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100 年購置房屋就是「現況」未動工程,更改房子的隔局,當時
不了解系爭建築物套房是不合乎建築法規,直到 109 年被檢舉才知道,這樣的
隔局是不行的。本人也誠意配合改善,但是資金不多,只能先封起改成 5 間居
室,也因為資金拮据,有待之後資金有多餘本人慢慢改善,現在又被罰 6 萬元
,情何以堪。且現在目前房子是空屋,有 3 年多沒有居住;目前經濟非常不濟
,低收戶,生活勉強過,實在無法在短期內改善房子目前的狀況,誠心願意配合
法規,希望能重新審核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系爭建築物前經原處分機關於 109 年 9 月 15 日派員勘查,
發現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暨室內裝修行為等違規情事,原處分機關曾以 109
年 9 月 17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91805498 號函限訴願人於 109 年 10 月 20
日前向原處分機關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在案。嗣原處分機關再於 110 年 8 月
27 日派員現場勘查,系爭建築物仍增設 5 間居室使用單元及天花板,依建築
法及內政部 96 年 2 月 26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0834 號令規定,須辦理建築
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方能開始室內裝修,訴願人違規情事明確,原處分機關以系
爭號函及處分書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 110 年 12 月 10 日前改
善或補辦手續。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應屬允當等語。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4 年 10 月 5 日新
北府工建字第 1041856028 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建築法除違章建築處理事
項外,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工務局執行,並廢止本府 100 年 1 月 1
9 日北府工建字第 1000054371 號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溯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機關。
二、次按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
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
專業技術團體審查。」、第 9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
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
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
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第 3 點第 1 項規定:「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
定事件之裁罰基準依附表 1 至附表 8 之規定。」,及其附表 7 規定:
┌────────┬────────────────────────┐
│違反規定 │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 │
│ │建築法第 95 條之 1 第 1 項 │
│ │【擅自室內裝修】 │
├────────┼────────────────────────┤
│建築物用途分類 │其他場所 │
│ │【第 3 型】 │
├────────┼────────────────────────┤
│裁處罰鍰基準 │第 1 次限期 1 個月改善或補辦手續。 │
│【新臺幣】 │第 2 次處罰 6 萬元。 │
│ │第 3 次起依罰鍰次數,累次遞增 2 萬元罰鍰。 │
│ │ │
│ ├────────────────────────┤
│ │併處限期3個月改善或補辦手續。 │
├────────┼────────────────────────┤
│裁罰對象 │一、第 1 次、第 2 次處罰使用人並副知建築物所有│
│ │ 權人。 │
└────────┴────────────────────────┘
三、再按內政部 96 年 2 月 26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0834 號函令:「依據建築法
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
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一、增設廁所或浴室。二、
增設 2 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四、卷查訴願人為系爭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系爭建築物原核准用途為「住宅
(H 類 2 組)」。原處分機關於 109 年 9 月 15 日派員勘查,發現系爭建
築物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暨室內裝修行為等違規情事,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
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遂以 109 年 9 月 17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918
05498 號函限訴願人於 109 年 10 月 20 日前向原處分機關恢復原狀或補辦手
續在案。嗣原處分機關再於 110 年 8 月 27 日派員複查,查得現場仍有前述
未經許可即擅自變動室內分間牆(計 5 間居室使用單元)及增設天花板之違規
情事,此有系爭建築物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系爭建築物使用執照、原處分機關 1
09 年 9 月 15 日勘查紀錄表、110 年 8 月 27 日勘查紀錄表及採證照片數
幀等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依建築法第 95 條之 1 第 1 項及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
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第 3 點附表 7 規定,以系爭號函及處分書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限於 110 年 12 月 10 日前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完竣,揆諸前揭
規定,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 100 年購置房屋就是「現況」未動工程,更改房子的隔局,到 1
09 年被檢舉才知道,已封起改成 5 間居室,也因為資金拮据,低收戶,實在
無法在短期內改善房子目前的狀況等語。惟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係對
建築物應申請審查室內裝修許可之行為人應負擔行為責任之規定,查系爭建築物
係原核准用途為「住宅(H 類 2 組)」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7
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及前揭內政部令規定,如有增設廁所、浴室或增設
2 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隔牆之變更,即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經原處
分機關派員至系爭建築物勘查,現場查有未經核准擅自變動室內分間牆(即將原
7 間居室封起改成 5 間居室使用單元)及增設天花板之違規情事,此有原處分
機關 110 年 8 月 27 日勘查紀錄表及採證照片在卷可查。訴願人主張,尚難
採憑。再者,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之違規情節,前以 109 年 9 月 17 日新北
工使字第 1091805498 號函限訴願人於 109 年 10 月 20 日前向原處分機關恢
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在案,然訴願人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於 110 年 8
月 27 日再遭查獲,原處分機關業已給予相當之期限。訴願人主張資金拮据,無
法在短期內改善一節,尚難足採。從而,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1、 如僅對本決定有關罰鍰部分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
訴訟。
2、 如僅對本決定有關限期改善部分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3、 如對本決定有關罰鍰及限期改善部分均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
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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