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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93140490
旨: 因違反建築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90971140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建築法 第 2、73、91 條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第 3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93140490  號
    訴願人  孫○文即雲○養生館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新北工使
字第 1090678173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位於本市○○區○○路 173  號 1  至 3  樓建築物(領有 101  板變使
字第 282  號變更使用執照,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變更後用途為「按摩場所(G 類 3
  組)」,下稱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本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於民國(下同)
109 年 4  月 8  日至上址稽查,查得現場設置 6  處區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
府經濟發展局認定係供作「按摩場所」使用(B 類 1  組),涉有與原核准使用用途
不符之變更及使用行為,原處分機關遂以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依同
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首揭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裁處訴願人新臺
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限於 109  年 5  月 7  日前改善或補辦手續。訴願人不
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系爭建築物從未築設分間牆,僅以布簾遮蔽,又各樓層二側未有
    居室,無須設置走廊,因此無走廊寬度之要求。另每層樓板面積不足 50 平方公
    尺,樓梯要求寬度 75 公分以上,符合規定。原處分機關逕歸類為「按摩場所(
    B 類 1  組)」,訴願人不服。訴願人並未違反建築法規定,請撤銷罰鍰並回復
    系爭建築物確實供作按摩場所(G 類 3  組)使用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擅自將系爭建築物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更
    改為屬「按摩場所(B 類 1  組)」使用,已違反建築法規定。本件訴願無理由
    ,請予駁回等語。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 2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 104  年 10 月 5  日新北
    府工建字第 1041856028 號公告略以:「本府關於建築法除違章建築處理事項外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工務局執行,並廢止本府 100  年 1  月 19 日
    北府工建字第 1000054371 號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溯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準此,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機關,合先敘明。
二、次按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
    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 9  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
    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
    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第 2  項)…第 2
    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定之(第 4  項)。」、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
    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
    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
    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核
    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及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
    件裁罰基準第 3  點第 1  項規定:「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之裁罰基準依
    附表 1  至附表 8  之規定。」其附表 1  略以:
    ┌────────┬────────────────────────┐
    │違反規定        │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建築物用途分類  │B1【第一順序】                                  │
    ├────────┼────────────────────────┤
    │裁處罰鍰基準    │第一次處罰鍰 6  萬元。                          │
    │【新臺幣】      │第二次處罰鍰 12 萬元。                          │
    │                │第三次起依罰鍰次數,累次遞增 6  萬元罰鍰。      │
    │                ├────────────────────────┤
    │                │併處限期 2  個月改善或補辦手續或停止使用。      │
    └────────┴────────────────────────┘
三、再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 73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第 1  項)。前項建築物之
    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第 2  項)。」及內政部 100  年 12 月 9  日內授營
    建管字第 1000810874 號函:「按本部 100  年 9  月 1  日台內營字第 10008
    06985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 10 月 1  日施行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
    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附表一及第 2  項附表二規定,B-1 使用組
    別定義為『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
    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另 G-3  使用組別
    定義為『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按摩
    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是關理髮(理容)
    、按摩等類似場所置有內部裝修材料、設施設備或其他物品,將該場所加以區隔
    為封閉(包廂式)或半封閉空間,致影響防火避難設施者,應依本辦法上開條文
    認定為 B-1  使用組別。」。
四、卷查系爭建築物領有 101  板變使字第 282  號變更使用執照,使用分區為住宅
    區,變更後用途為「按摩場所(G 類 3  組)」,經本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
    於 109  年 4  月 8  日稽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現場係經營按摩業,且
    設置 8  處區隔,現場為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係屬未經核准即擅
    自變更供作「按摩場所(B 類 1  組)」使用,此有系爭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存
    根、執行新北市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抽(複)查紀錄表及現場勘查照
    片數幀等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依第 9
    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第 3  點第 1  項其附表 1  規定,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建築物從未築設分間牆等語,惟按內政部 100  年 12 月 9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00810874 號函釋,按摩等類似場所置有內部裝修材料、設
    施設備或其他物品,將該場所加以區隔為封閉(包廂式)或半封閉空間者,即應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  條規定認定為 B-1  使用組別,不以築
    設分間牆為限,訴願人上開主張,容有誤解。從而,本案違規事實足堪認定,原
    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1.如僅對本決定有關罰鍰部分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
2.如僅對本決定有關限期改善或補辦變更使用執照手續部分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
  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
  起行政訴訟。
3.如對本決定有關罰鍰及限期改善或補辦變更使用執照手續部分均不服,得於決定書
  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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