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85060247 號
訴願人 李○浚
送達代收人 吳○葶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市五股區公所民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新北五
民字第 1082674597 號函檢送 108 年 3 月 13 日 108 年法賠字第 001 號國家
賠償拒絕賠償理由書,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
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同法第 3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法第 77 條第
8 款:「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
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次按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
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賠
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
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同法第 12
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三、查訴願人主張其於民國(下同)107 年 10 月 26 日 9 時許,騎乘車號 000-0
000 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送達代收人,行經本市○○區○○路 2 段 230 號前,
因路面不平導致摔車,造成身體受傷及車輛受損,認本市五股區公所(下稱五股
區公所)有公共設施管理欠缺之因果關係,向五股區公所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 3
2 萬 9,258 元。經五股區公所以首揭號函檢送 108 年法賠字第 001 號拒絕
賠償理由書,拒絕賠償,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惟查訴願人不服標的屬國
家賠償事件,訴願人應依國家賠償法所定程序辦理;訴願人倘有所不服,自應依
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規定,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是本
案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依首揭規定,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尚非法之所
許,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陳佳瑤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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