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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43051283
旨: 因違反建築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4241776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18、77 條
新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及懲處作業要點 第 5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43051283  號
    訴願人  黃○豐即黃○豐建築師事務所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3 年 6  月 23 日北
工使字第 1031139093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18 條規定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
    起訴願」,第 77 條第 3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 18 條規定者。」。改制前行政法院 56 年度
    判字第 218  號判例:「人民提起訴願,須以官署之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為
    前提。所謂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係指原處分生具體的效果,致損害其確實的權利
    或利益而言…。」是提起訴願之主體須為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所
    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法律上有利害關係者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
    內。
二、次按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
    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
    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
    要時亦同。」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
    業要點第 5  點:「專業機構或人員受託辦理申報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記缺點 1  次,缺點累計次數以 1  年為期,每年達 3  次者,應依建築法第
    91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處以罰鍰:(一)法令引用錯誤,情節輕微者。…(
    五)檢查紀錄簡圖未依規定之圖例、符號繪製或標示者。…」
三、卷查,訴外人全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受訴外人誠○醫院委託辦理
    100 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原簽證內容經原處分機關於 101
    年 12 月 17 日派員複查,認「室內裝修材料」及「現場簡圖」部分涉及檢查簽
    證內容不實,經原處分機關於 103  年 5  月 22 日召開 103  年度「新北市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不實認定與懲處」專案小組會議,決議全國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記缺點 2  次,並以系爭號函檢送會議紀錄予該
    公司。訴願人為該前揭誠○醫院 100  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即申報作業
    之專業檢查人,不服上開決議內容,提起本件訴願。
四、然查,依前揭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
    業要點第 5  點及 103  年 5  月 22 日召開 103  年度「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不實認定與懲處」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有關誠○醫院 100
    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申報不實之受處分人為訴外人「全○○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訴願人,此觀諸該公司 102  年 10 月 
    30  日陳述書自明,系爭號函之受文者亦為該公司而非訴願人,是尚難認原處分
    機關對全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所為記點處分,直接損害訴願人法
    律上的權利或利益,準上,訴願人既非系爭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亦非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人,依訴願法第 18 條之規定,其提起訴願,自屬當事人不適格,不應受
    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3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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