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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28071210
旨: 因房屋稅籍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102275741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3、77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28071210  號
    訴願人  吳○英
    送達代收人  李○德
上列訴願人因房屋稅籍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02  年 6  月 5  日新北警
新後字第 1024043000 號函及本府稅捐稽徵處 102  年 4  月 23 日北稅莊二字第 1
024214777 號函,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
    第 1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查本案訴願書之原處分機關及訴願標的雖載為本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02  年 6 
    月 5  日新北警新後字第 1024043000 號函,惟觀諸訴願請求事項所述,係為請
    求撤除系爭房屋稅籍編號,是訴願人究係針對本府稅捐稽徵處 102  年 4  月 2
    3 日北稅莊二字第 1024214777 號函亦或本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上開號函不服提起
    訴願,尚難確定。嗣經本府以 102  年 9  月 30 日北府訴行字第 1022773974 
    號函請訴願人敘明訴願請求事項為何,惟訴願人並未依限補正,是本案應認訴願
    人就前揭 2  號函均表不服,合先敘明。
三、復查本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02  年 6  月 5  日新北警新後字第 1024043000 號
    函,係復知訴願人關於其陳情本市○○區○○街 31 巷 5  號房屋產權疑義,為
    釐清房屋產權該分局將委任律師辦理訴訟;另查本府稅捐稽徵處 102  年 4  月 
    23  日北稅莊二字第 1024214777 號函,則係告知訴願人稅捐機關對於房屋產權
    爭議並無認定之權,有關產權異議請循司法程序辦理。上開 2  號函核其內容,
    係行政機關對人民為事實通知及提供資訊之行政事實行為,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
    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均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是以,
    本件訴願人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依首揭法律規定,程序顯有未合,自不應
    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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