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13090932 號
訴願人 呂○程即北○○來資訊社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1 年 6 月 13 日北工使字第 1
011734275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位於本市○○區○○路 0 段 5 號 1 樓及地下 1 樓建築物(下稱系
爭建築物,領有 83 使字第 525 號使用執照,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原核准用途
1 樓為「店鋪、儲藏室」、地下室 1 樓為「儲藏室」使用)之使用人,經本府聯合
查報小組於 101 年 5 月 3 日至現場勘查,發現訴願人未經核准擅自將地下室 1
樓變更用途為「資訊休閒業(D 類 1 組)」使用(1 樓部分雖亦變更為資訊休閒業
使用,惟符合本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第 5 點,得免
變更使用執照),原處分機關爰以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並依同
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首揭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裁處訴願人新臺
幣(下同)6 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案地下室雖有設置電腦資訊設備,但早於 1 年前就不再開放
一般客戶進入,轉作本店儲藏室使用,但因成本考量,並未拆除地下室原有裝潢
及設備。原處理機關認定事實顯有錯誤,爰提起訴願,請撤銷原處分。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旨揭建築物,現場 1 樓部分符合本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
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規定,得免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地下室 1 樓原核
准用途為「儲藏室」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為「資訊休閒業(D 類 l 組)」使用,
此有本府商業活動聯合查報小組 101 年 5 月 3 日當日地下 1 樓之採證照
片足證,業已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爰依同法第 91 條
第 l 項第 1 款規定,予以裁罰,並無違誤。訴願人檢附一角落堆積雜物未附
全景之照片,顯係推託之詞,核無可採。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 2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工建字
第 1000054371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將建築法除違章建築處理事項外,本
府關於建築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工務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次按
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
用類組或有第 9 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
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同
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
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
拆除:一、違反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
二、查訴願人為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經本府聯合查報小組於 101 年 5 月 3 日
至現場勘查,發現訴願人未經核准擅自將地下室 1 樓變更用途為「資訊休閒業
(D 類 1 組)」使用,此有臺北縣政府 83 使字第 525 號使用執照存根、本
府稽查商業活動現場紀錄表及採證照片等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爰以訴願人違反
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並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系
爭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裁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洵屬有據。至訴願人主張
地下室雖有設置電腦資訊設備,但已轉作儲藏室使用云云,惟按卷附採證照片所
示,系爭建築物地下室 1 樓於稽查時雖未有消費者在其內消費,惟依現場之設
備及擺設仍與訴願人所稱之儲藏室有間,況依前揭本府稽查商業活動現場紀錄表
之記載,系爭建築物共設有電腦 75 台,供人上網娛樂,其數量亦包含訴願人設
於系爭建築物地下室 1 樓部分之電腦,此亦經訴願人之受僱人梁政傑簽名確認
,可見訴願人仍將系爭建築物地下室 1 樓部分供作資訊休閒業使用甚明,訴願
人所陳云云,核無可採;從而,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 138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