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13030569 號
訴願人 連○義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上列訴願人因違章建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1 年 3 月 26 日新北拆認一字第
1013074827 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位於本市○○區○○路 0 段 2 號右側之建築物,經原處分機關於 1
01 年 3 月 21 日派員實地勘查結果,係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建造之建築物(
下稱系爭建築物)。原處分機關爰以前揭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下稱原處分)通知訴
願人,系爭建築物屬違章建築,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
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關於「臺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內編號 1139 號建物,係
於 70 年與編號 1138 號前同時建造,嗣因使用多年,鐵皮腐蝕漏雨,1138 號
因破損較為嚴重乃先行修繕,1139 號則修繕在後,是在政府公告要辦理「區段
徵收」很久之前所造建築物,絕非違章建築,政府不能自行訂一個時點,就不予
補償。系爭建築物於 80 年 11 月 6 日以前就已存在,不能因為漏雨修繕屋頂
後,變成新建築物而不予補償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系爭建築物高約 3 公尺,面積約 78.21 平方公尺之金屬構造
物,有頂蓋樑柱得獨立出入使用,未經許可擅自建造,由原處分機關派員實地勘
查屬實,已符合建築法第 4 條內所稱之建築物,縱於 70 年間所建造完成,然
查建物門牌資料,屬於未依建築法第 25 條第 l 項規定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
照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至於訴願人對於「臺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地政
機關救濟金發給部分,應與本案違章建築築事實無涉等語。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 2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工拆字第
1000002514 號公告:「公告本府關於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就違章建築處
理業務部分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該隊名義執行
,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次按建築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
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
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第 86 條第 1 款規定:「違反第
25 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
分之 50 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違章
建築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
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
築物。」同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
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 5 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第 30
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三、查系爭建築物為 1 層,高度約 3 公尺,面積約 78.21 平方公尺,建造完成
之金屬構造物,有頂蓋樑柱得獨立出入使用,經原處分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認
該建築物為擅自建造之違章建築,此有原處分機關 101 年 3 月 21 日違章建
築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及建物門牌資料影本等附卷可稽。訴願人訴稱,系爭建
築物於 70 年間建造,因使用多年鐵皮腐蝕漏雨而修繕,係在公告辦理區段徵收
以前所造建築物,非違章建築,政府不能自訂一個時點,就不予補償云云。惟查
系爭建築物既屬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2 條所稱之違章建築,不論系爭建築物因
何興建及修繕,均無從變更原已構成違法建造之事實,有關違章建築之處理,自
應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而關於救濟金發給補償部分,核
與本案違章建築之事實無涉,訴願人所訴,尚難採據。從而,原處分通知訴願人
,系爭建築物屬違章建築,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手續,應予拆除,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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