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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13030034
旨: 因違反建築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1011059508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58 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6 條
建築法 第 73、91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13030034  號
    訴願人  陳○妹即水○養生會館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0  年 8  月 11 日北工使字第 1
000764782 號行政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以位於本市○○區○○路 234  號 1  至 2  樓建築物,未經核准擅自
變更使用,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處訴願人新臺幣 6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 100  年 9  月 10 日前恢復原狀或
補辦手續(領得變更使用執照)。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訴願意旨略謂:l00 年 7  月 6  日承接水○養生會館經營,100 年 7  月 8  日遭
貼單告知須做消防檢測申報及建築物公安申報,立即委請消防公司及公安建築師作檢
測申報,公安建築師告知店內隔間不符合須開安全門,多次與大樓管委會協議,礙於
破壞建築結構,溝通無效,故於 l00  年 10 月初結束營業,並已於 100  年 10 月
14  日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註銷「水○養生會館」之登記證明文件。
行政執行處分單寄至台中戶籍地址,目前沒住在戶籍地址,所以也不知道有被開罰單
等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5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
    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
    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
    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
    機關。」;次按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
    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
    責令另為行政處分,以加重其責任。」。
二、本件前經本府以 101  年 1  月 13 日北府訴行字第 1011070115 號函請原處分
    機關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惟原處分機關並未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或變更處分之陳報,亦未檢卷答辯,致本
    案之事實未臻明確,依前揭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
    6 條第 2  項規定,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以
    資妥適。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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