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03040829 號
訴願人 柏○玲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0 年 7 月 6 日北工使字第 1
000478199 號函併附同文號行政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本市○○區○○街 3 之 2 號建築物 1 樓(下稱系爭建物)經營「金
○蒂歡唱 10 元」,經本府商業活動聯合稽查小組於 100 年 5 月 3 日派員前往
稽查,發現訴願人未經核准而將系爭建物變更用途為視聽歌唱場所(B 類 1 組)使
用,與原核准用途一般零售業(G 類 3 組)不符,涉及未經核准而擅自變更系爭建
物之原使用類組,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 100 年 7 月 6 日北工使字第 1000478199 號
函併附同文號行政處分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 100 年
9 月 10 日前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正常繳納娛樂稅及營業稅,公共安全及消防檢查均通過,
不知道本店哪裡不合法。未事先通知訴願人變更使用執照而立即開罰,不合理云
云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局已通知訴願人於 100 年 5 月 10 日前陳述意見,依處理
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案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本案第一次查獲後,經陳述意
見期間屆滿,即可裁罰。建築物使用人(即訴願人)於開設視聽歌唱場所之前,
即應依法申辦相關使用執照之變更、按時申報消防及公共安全等,本無待主管機
關之事先通知;訴願人所言,顯係推諉卸責之詞,核無可採。本件違規事實明確
,原處分機關據以裁罰,並無違誤,本案訴願核無理由,請依法駁回訴願等語。
理 由
一、按建築法第 2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工建字第
1000054371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將建築法除違章建築處理事項外,本府
關於建築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工務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建築法
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
……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同法第 91 條
第 1 項第 1 款明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
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
二、卷查系爭建物原核准之用途為「一般零售業」,此有改制前臺北縣政府工務局 7
6 使字第 1395 號使用執照存根附卷可稽;訴願人所懸掛之店招為「金○蒂歡唱
十元」,且系爭建物之使用情形,現場確實設置有酒吧,並擺放收取費用之視聽
設備及點歌機供營業之用,本府經濟發展局於 100 年 5 月 3 日偕同前往會
勘乃認定系爭建物之現況用途為「視聽歌唱場所」,此有現場稽查照片 6 幀、
原處分機關 100 年 5 月 3 日之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構造及設備檢(複)查紀
錄表與本府經濟發展局 100 年 5 月 3 日之稽查商業活動現場紀錄表在卷為
憑;因此,訴願人未經核准即擅將原核准之用途「一般零售業」變更為「視聽歌
唱場所」使用,足堪認定,故原處分機關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 9
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首揭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裁處訴願人 6 萬元
罰鍰,並限期於 100 年 9 月 10 日前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洵屬有據。
三、至於訴願人所主張訴願人均依法納稅、申報公共安全及消防檢查及未事先通知即
予開罰為不合理等情;經查,依法納稅與不得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之管制,
分屬二事,依法納稅亦不得作為合法化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之依據;再者,
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
定者之裁罰,並不以事先通知補辦手續為必要;因此,訴願人前開辯解,容有誤
會而無可採。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公假)
委員 陳慈陽(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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